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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和公证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17 点击次数:2639 作者:    来源: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有关要求,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比照其他省市收费情况,制定了我区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区分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三、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证机构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在公证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3]2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2018年2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按下列标准分段递进收取: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超过10万元不满50万元(含)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含)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05%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的部分,按0.03%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遗赠抚养协议、赔偿(补偿)协议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按涉及金额的0.5%收取公证费,按比例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证明监护协议、出国留学协议及其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其他民事协议,每件收费3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未办理继承公证的遗产分割协议、赠与合同和接受遗赠:

受益额在2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受益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1%收取;受益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收取;受益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收取;受益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4%收取;受益额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已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再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的,每件收取300元。

(四)证明单方法律行为: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800元;办理变更、撤销遗嘱的,减半收取。

2.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声明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每件收费600元;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声明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每件收费400元.

3.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自然人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存款、选票、指纹等每件收费200元;

证明自然人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每件800元;

证明股权、不动产物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30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以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200元。

(五)证明收养事实、抚养事实的,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自然人的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文本相符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200元。

四、提存公证

按下列标准分段递进收取。标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3%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500元的,按500元收取;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5%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05%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的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执行证书

(一)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下列标准分段递进收取:

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3%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5%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05%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的部分,按0.03%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二)执行证书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准,按第五条第(一)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主债权文书与担保债权文书公证涉及两个以上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均可管辖的,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其中的赋予主债权文书或者担保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按主债权文书收费标准50%收取,执行证书由不同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分别出具的,按第(二)项收费标准再减半收取。

六、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财产清点、担任公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企业谈判等。

(二)办理下列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保全的内容、办理公证事项所需的人数、时间、疑难复杂程度等,按公证人员进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小时500—1500元标准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

1.保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2.保全书证、物证;

3.保全视听资料,互联网电子数据;

4.保全事实、行为和文书;

5.其他保全事项。

(三)办理下列现场监督公证,根据现场监督的内容、办理公证事项所需的人数、时间、疑难复杂程度等,按公证人员进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小时1000—3000元标准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

1.证明招投标、拍卖;

2.证明抽签、开奖、大奖赛、奖劵、彩票、有奖销售及其他现场公证;

3.证明公司成立大会、股东会;

4.证明股票发行;

5.其他现场监督公证。

(四)办理下列财产清点公证,根据财产清点的数量、办理公证事项所需的人数、时间、疑难复杂程度等,按公证人员进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小时1000—2000元标准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

1.遗产清点;

2.其他财产清点。

(五)担任公证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根据实际业务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最低10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相应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工作所需人数、时间、疑难复杂程度等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件最低1000元。

(七)参与企业谈判,每小时收取5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七、申请人要求撤回已受理的公证申请

对申请人要求撤回公证申请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50元;已经审查尚未出具公证书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20%收取。

八、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一)保管遗嘱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每件5年内收费200元,5年以上收费500元;

(二)保管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

1.保管票据、证券、凭证,按最高不超过标的额的2%收取,最低每年收取200元;

2.保管物品,价值5万元以下的每年收费400元;价值5万元以上的每年收费800元。

九、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400元;

(二)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代书、登记、认证、翻译等事务

1.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每件不低于100元;

2.代办登记、认证事务,每件200元;

3.解答法律咨询,每件50元。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三)办理赡养协议的证明;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五)继承标的额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继承公证;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公证书副本费,每本20元;

(二)调阅公证档案,50元/件(次);

(三)出具查询函:查询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与财产权益的相关信息及当事人需要的其他查询事项,每件收取100元。查询结果作为公证证明材料使用的,抵顶公证费。

(四)代开应由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交的证据材料,每件收取100元。

(五)公证文书需要译文的,公证书英文译文每件50元,其他语种的公证书译文以及相关材料的译文,根据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收费标准可以由公证处代收并委托翻译。

(六)申请人申请加急办理公证事项,每件收取100元;

(七)上门办理公证,半天加收200元,全天加收400元,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八)由当事人据实另行支付的费用:

1.申请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的费用;

2.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复印费;

3.有关媒体上公告的费用;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5.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进行核实或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发生的费用。

十二、公证服务收费由申请人支付。有多个申请人的,由所有申请人共同支付,也可由申请人协商支付。

十三、本通知未规定的其他公证事项收费和其他法律事务收费,办理公证时比照最相类似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无类似收费规定的,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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